• 罗马法片段分析之一

    2007年10月10日

    Tag:罗马法
    Dig.2.14.7首段
    乌尔比安:《论告示》第四编
    依照万民法有些合约产生诉权,而有些产生抗辩。
    Dig.2.14.7.1
    乌尔比安:《论告示》第四编
    有些产生诉权的合约,并不具有自己的名称,然而他们(可)被归于适当的契约名称之下,诸如买卖、租赁、合伙、使用借贷、寄托和其他类似的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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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霍尔姆斯在《普通法》中这样写道:“一个健全的法律体系首先要做到的是顺应社会的真实情感和要求,无论这些情感和要求是对是错,如果法律不帮助人们满足报复的渴望,则他们就会在法律之外寻求满足这种渴望。” 这一表述传递着这样一种观点,即法律主要的目的和正当性基础在于对既有规则的承认而不是抛开它去创设,这样的规则既可以是共同体生活中业已存在并得到明确的,也可以是人们内心所共同欲求的规则。
  • 耶林在开篇时提出:“法权(Recht)是一个实践的概念,即一个目的概念。”实践的本质即是目的与手段的对立,而事实上,整个法律体系不外是对这两个问题的回答。法律制度所提供的诸般手段最终可归结为反对不法(Unrecht)的斗争,而其所欲达至的目的则是法权的秩序,亦即斗争是法权的手段,而和平则是其目的。和平与斗争统一于法权的概念,没有斗争,和平终将失去,没有对不法的抵抗,法权自身将遭否定。耶林通过分析法权本质中的对立面间的依存、共生关系,简洁地推论出“斗争是法权概念的要素”这一初步结论。
  •       暑假的時候,我常常會花些時間站在教學樓頂看下面過往的車輛,被夜色浸染的車流是那麼的眩目,讓人迷惘,令人無助。車流似乎永不停息地流淌,仿佛是每個人的宿命。人如果不曾擁有一種生活方向,則會陷入迷茫,有了生活的方向而不知其意義,則會行事匆匆,仿佛是為行走而行走,喪失掉了自己的主體性,淪為一套無形的既定模式所支配的客體,而所謂的客體就是一切不能自我反思的事物的總和。沿循一種生活方向而又知其本質和意義,即是意味著人們深解自我的宿命,那麼他就可能平和地對待所遭遇的一切。